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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06

各区、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工作要求及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服务计划制定与执行

自2025年10月起,对初次评估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评估机构、委托承办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开展护理服务相关工作。下步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广至所有享受待遇的参保人。

(一)提出护理服务建议

评估机构评估专家依据对参保人现场评估采集的信息,在出具评估结论时同步提出护理服务建议,上传长护险信息系统。

(二)制定护理服务计划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合护理服务建议,安排备案护士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充分沟通,全面准确了解实际需求,并填写《照护需求评估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用)》(附件1),根据长护险保障范围、本单位服务能力及照护需求评估情况,制定符合参保人实际需求的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填写《护理服务计划表》(附件2),明确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服务的时间频次、预期的护理目标等,经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在办理入住签约时同步将护理服务计划上传至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委托承办机构长护专员负责对护理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实施;对审核不通过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进行调整修订后再次申报。

(三)执行护理服务计划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参保人需求,合理安排照护人员排班,原则上应按照审核通过的护理服务计划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每月备案护士应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护理计划评价表》(附件3),参保人病情和自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护理服务计划内容,调整修订后护理服务计划有重大变化的应再次申报。

二、加强在床人员动态管理

(一)实际在床人员与登记信息相符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在床人员管理,确保实际在床人员与上传的入住时间、护理服务形式、实际住址、院区、床号等登记信息一致,参保人出院、转院、死亡均应及时撤床。护士至少每周对办理家护的参保人巡诊1次,及时确认参保人情况。对按院护(含失智专区)登记的参保人,离院超过24小时的应及时办理撤床,不得上传费用。

(二)定期筛查在床人员基本生活自理情况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失能等级评估初筛表、MMSE量表,定期对在床的失能失智人员进行评分。年度内对在床人员的评分自查率应达到100%。对失能等级评估初筛表评分未达到C级、MMSE评分大于9分,或病情及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复评。

(三)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护理服务管理及护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护理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情况应存档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加强护理服务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管理内容和流程,特别是引入长护专员参与护理服务计划制定、监督护理服务落实,是国家推进长护险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提升照护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工作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落实管理责任,指导有关单位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评估机构要加强评估专家管理,确保护理服务建议及时提出且合理可行。委托承办机构要加强长护专员管理,确保其实际参与指导护理服务计划制定、按要求检查护理计划执行情况,对实际服务情况与护理服务计划差别明显的,要及时了解原因、指导纠正。必要时医保经办机构可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约谈,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强化培训,提升能力

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做好培训工作。评估机构、委托承办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加强评估专家、长护专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行业协会要配合做好培训工作。长护专员和备案护士要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护理服务计划契合参保人实际需求,可执行、可监督、护理目标可达成,参保人获得感明显增强。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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