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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3

青岛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版)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60周岁及以上老年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核定发放遗属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市卫生健康委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

市公安局

5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市交通运输局

6

参观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7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协、市退役军人局等

8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市体育局

9

法律诉讼服务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交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60周岁及以上老年

10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按规定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

能力综合评估

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市民政局

12

家庭适老化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支持。

市民政局

13

养老顾问服务

依托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养老顾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资源链接、委托代办、服务建档等服务。

市民政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

14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市卫生健康委

15

就餐补贴

居住在我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市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含法定节假日),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就餐给予适当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

送餐补贴

对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2—4级失能老年人,按照送餐距离城乡分别给予2—4元、2—6元送餐补贴,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老年人送餐给予适当补贴。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期间,该项补贴政策暂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7

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农村老年人,享受6折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元)。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8

80岁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按规定为8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9

高龄津贴

按规定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市级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经济困难老年人

20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市)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1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市)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2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

23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对本市户籍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20元、220元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4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老年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低保残疾老年人按照本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低保标准之和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由各区(市)按照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与本机构老年人缴费的差额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5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级失能(中度失智)、2—4级失能(重度失智)城市地区按照每月最高1000元和1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地区按照每月最高800元和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区(市)按照城乡统筹原则,缩小城乡保障待遇差距。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经济困难老年人

26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市司法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7

探访关爱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28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市民政局

29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市民政局

30

长期护理保险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市医保局

31

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享受5折家庭养老床位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时(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期间,该项补贴政策暂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2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对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3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将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营养师、家政服务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失能老年人照护相关的职业(工种)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

特殊困难老年人

3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市卫生健康委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37

优抚养老

享受抚恤定补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等服务。

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3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号的为青岛市增加项目。

2.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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