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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田横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1-19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田横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田横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田横镇人民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处的执法部门、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公开。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归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开。在办事大厅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域执法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与音视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我处执法部门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五)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二十五条音视频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现场执法进行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对于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

(二)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听证;

(五)其他需要音视频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音视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条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行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视频资料。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对音视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纪检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音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的行政执法决定。

其范围包括: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司法所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处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我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送田横镇司法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田横镇司法所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十二条  田横镇司法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田横镇司法所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十四条  田横镇司法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二)适用法律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  田横镇司法所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夹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四十七条  田横镇司法所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未遵守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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