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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1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监督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对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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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000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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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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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001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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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的情况进行监督 |
对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未保持整洁、完好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
370000000002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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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市容秩序进行监督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03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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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设置围挡情况进行监督 |
在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未按照规范设置围挡或围挡外观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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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04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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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街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者清理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出现的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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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05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依法对广场、道路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06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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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道路、公共场地设施情况进行监督 |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未立即修复的或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07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 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 (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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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道路、公共场地设施进行监督 |
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等情形的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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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08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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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占路经营、跨门店经营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 |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09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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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便民摊点群的监督 |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及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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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0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 (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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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乱堆乱放问题的监督 |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11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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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居民区乱堆放物品的查处 |
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370000000012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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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地桩、地锁问题的查处 |
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且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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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3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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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河道、近海岸边、滩涂等区域的监督 |
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区域的废弃物、水面漂浮物或者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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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4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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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乱贴乱花等问题的监督查处 |
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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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5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7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散发广告问题的监督查处 |
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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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6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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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
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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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7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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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对运输车辆的监督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处罚 |
370000000018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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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田横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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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19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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