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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谷高新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2-06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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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本行政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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