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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23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东省、青岛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结合经济开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122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即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经济开发区在履行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通过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过程、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第三章 公示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管委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管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信息;

(三)管委权责目录清单;

(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执法部门和人员的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指南、清单、决定、结果、执法依据和程序调整等公示内容进行梳理、提报、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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