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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47个)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即墨区教育和体育局
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
青岛市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加挂区林业局)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青岛市即墨区档案局
青岛市即墨区国家保密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即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即墨区商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加挂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区文物局)青岛市即墨区卫生健康局(加挂区中医药管理局)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青岛市即墨区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即墨区统计局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青岛市即墨区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即墨区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人民政府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央、省、市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2年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