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6-30
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5年11月,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龙泉街道蒲渠里村(前蒲渠店自然村)集体土地建厂房,位于前蒲渠店西、宏祺路以南,占地面积488平方米(合0.73亩),地类为建设用地,现正在建设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6号{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自然资源罚字〔2026〕5号
处罚结果:1、责令青岛万祺工贸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88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48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0
处罚机关: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以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你公司于2021年5月在鳌山卫街道鳌角石村村南未经批准建设两处房屋,现已建成,两处房屋面积分别为1114平方米和666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原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4、(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10亩以内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自然资源罚字〔2026〕14号
处罚结果:1、责令青岛以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元整(¥26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4
处罚机关: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南芦村经济合作社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19年10月,南芦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在田横镇南芦村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建设房屋、连廊及凉亭,位于南芦村村南,占地面积共1855平方米(合2.78亩),其中占建设用地共661平方米(村委三处房屋已办理农转用手续,按照批而未供进行处罚),占农用地1194平方米(旱地878平方米,农村道路36平方米,田坎279平方米,沟渠1平方米),旱地中基本农田的面积为793平方米。符合田横镇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原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4、(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10亩以内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10亩以内的或占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10亩以上的。(2)处罚标准:占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10亩以上的或占用耕地及林地5亩以内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自然资源罚字〔2026〕13号
处罚结果:1、责令南芦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85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9平方米田坎、878平方米旱地、36平方米农村道路和1平方米沟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79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5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1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田坎、沟渠、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421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7
处罚机关: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益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21年9月,青岛益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潮海街道横河村(黄家西流自然村、前铺下自然村)集体土地修建道路,位置在潮海街道青威路北、规划路东,占地面积7789平方米(合11.68亩);地类为旱地2837平方米、农村道路308平方米,乔木林地491平方米、果园4153平方米。现已建成,用途为道路,占用的土地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自然资源罚字〔2026〕16号
处罚结果:1、责令青岛益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78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37平方米旱地、308平方米农村道路、491平方米乔木林地、4153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837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农村道路、491平方米乔木林地、4153平方米果园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肆万零捌佰元整(¥52408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5/27
处罚机关: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