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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审批权限的通知
即政发〔2019〕17号
区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
为更好地支持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和《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即政发〔2017〕47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调整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审批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委托事项单位
2017年,即墨市人民政府与青岛蓝谷管理局签订框架协议,由即墨市人民政府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48项,赋权事项的实施区域范围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并提出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管理体制、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等方面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委托的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同时,各委托单位与青岛蓝谷管理局分别签订了委托协议,明确了委托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和法律责任。
前期,因机构改革部分事项的委托单位发生了变更,由原来的城建局、规划局、住宅办、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综合执法局6个单位调整为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3个单位(具体赋权事项见附件)。调整后的3个单位要依据部门职能和权责清单,按程序与青岛蓝谷管理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格式为:“青岛市即墨区××局(青岛蓝谷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青岛蓝谷管理局办理受委托事项的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各委托单位按规定刻制,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备案后,交由青岛蓝谷管理局管理和使用,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委托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使用的“即墨市××局(青岛蓝谷)行政审批专用章”在相关在办项目办理完成后,交到现行委托单位封存。其他事宜按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即政发〔2017〕47号)执行。
二、扩大委托事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区行政审批局权限范围内的公司登记等4项行政审批权通过委托方式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行使,明确青岛蓝谷管理局为承接主体,赋权事项的实施区域范围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区行政审批局在因委托单位发生变更与青岛蓝谷管理局签订委托协议时,一并将上述4项行政审批权纳入协议。委托事项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由区行政审批局梳理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交由青岛蓝谷管理局执行。相关事宜参照赋予青岛蓝谷管理局的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一)赋权事项
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公司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业务(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成立公司清算组)。
(二)明确权责
青岛蓝谷管理局按照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承接的审批事项负全责,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青岛蓝谷管理局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行政赔偿;制定相关制度措施,按照区行政审批局确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条件、材料、时限等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登记档案;需要制作审批文书或发放证书的,应盖审批专用章,使用统一下发的证照;在办理完审批业务后,及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并每月向区行政审批局报送办理情况。
区行政审批局确保赋权到位,协调相关部门为青岛蓝谷管理局开通业务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及密码,承担相应监督和指导责任,对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复核,指导规范审批办理、完成审批备案,并对青岛蓝谷管理局的审批业务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
委托双方各负其责、共同协作,在备案移交过程中加强配合,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区司法局负责对整个赋权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附件:向青岛蓝谷管理局赋权事项目录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向青岛蓝谷管理局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局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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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审批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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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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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热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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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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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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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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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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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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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审批局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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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审批局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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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审批局 |
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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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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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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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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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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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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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审批局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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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审批局 |
墙体材料节能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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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审批局 |
劳务工资保证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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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审批局 |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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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审批局 |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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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自然资源局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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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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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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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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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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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自然资源局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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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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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自然资源局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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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自然资源局 |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选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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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自然资源局 |
受理辖区内建设项目放线和验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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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自然资源局 |
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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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违章规划认定及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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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审批局 |
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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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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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自然资源局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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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自然资源局 |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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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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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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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自然资源局 |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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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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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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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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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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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自然资源局 |
海域使用及使用权变更、续期、注销和改变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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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审批局 |
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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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审批局 |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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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审批局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新赋权事项 |
50 |
行政审批局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
新赋权事项 |
51 |
行政审批局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新赋权事项 |
52 |
行政审批局 |
公司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业务(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成立公司清算组) |
新赋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