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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法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程序类型 |
处罚适用种类 |
备注 |
1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第(四)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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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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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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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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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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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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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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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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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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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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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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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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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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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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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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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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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局 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局 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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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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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局 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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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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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局 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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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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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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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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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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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即墨区卫生健康 |
1.《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提出拟处理意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 |
90 |
一般程序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