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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法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程序类型 |
处罚适用种类 |
备注 |
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规定的检查 |
即墨区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90天 |
90天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