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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08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各科室、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岛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和《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我局将2019年7月20日制定的《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2022年4月20日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水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即政办发〔2019〕27号),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局授权(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本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公示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事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流程。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区水利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  “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等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本区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政科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水政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政监察大队、水政科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局本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四)水政科牵头,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水政科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的公示,在有关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  水政科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专人负责。执法活动承办部门要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水政科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审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有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向“信用青岛”网站等政府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向政府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报送共享。

第十六条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水利发展改革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实现水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二)实施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各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设立调查询问室、听证室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调查询问、听证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时,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队员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于当年年底前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强制、征收案件和水行政许可事项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五条 水政科定期对各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水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青岛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即墨区水利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水政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承办机构立案后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处理决定送水政科审核;

(二)水政科对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执法决定,水政科应征求执法承办机构的意见,以求准确无误;

(三)水政科拟定审核意见后,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定。

第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水政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政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水政科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水政科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适用法律不准确和处罚裁量不当等情形的,作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水政科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水政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承办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后,由承办科室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水政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主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职权事项名称

法制审核情形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适用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建设审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

行政强制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为代为治理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6

行政强制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实施查封、扣押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7

行政强制

对违反《防洪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

行政强制

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行为实施清除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9

行政强制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0

行政强制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1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实施拆除或者封闭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2

行政强制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3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4

行政强制

对擅自修建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5

行政强制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16

其他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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