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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法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法定 期限 |
承诺 期限 |
程序类型 |
处罚适用种类 |
备注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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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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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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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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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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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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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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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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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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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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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即墨区水利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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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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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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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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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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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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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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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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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
即墨区水利局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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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