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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1 |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370227BL4000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 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 |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2 |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370227BL5000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2010]第571号 |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370227BL6000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4 |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370327BL9000 | 行政强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令第427号 |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5 |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 370327BL7000 | 行政强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 |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