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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1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管理律师的执业行为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3700000212023 | 行政处罚 |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2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3700000212024 | 行政处罚 |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3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3700000212025 | 行政处罚 |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4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3700000212034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5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4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6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公证员、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5 | 行政检查 | 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7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 |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6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 一、省司法厅职责:(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监督、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二、市司法局职责: (二)执业监管 1、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8、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2、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9、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人执业环境。 |
8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12035 | 行政处罚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9 | 即墨区司法局 | 依法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3700000612017 | 行政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