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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综合科审核。
第五条 综合科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综合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综合科应当要求行政执法科室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综合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经综合科审核,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补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综合科和行政执法科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综合科报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第九条 局主要领导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综合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