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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公示的科室应为公示的执法信息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执法权限及执法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权责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等;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人员信息清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种类、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公开载体:公开公示的平台包括即墨政务网、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上运行平台、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公示平台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载体。
第十一条 公开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报批,由具体承担公示职责的科室提出公示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开时限:
(一)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三)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