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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侵犯退役军人法定权利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事项:
(一)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二)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三)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四)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二)《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八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
三、承办机构
青岛市即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进行处罚。
五、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六、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2-88510628
办公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698号-2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2-885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