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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0-05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和即墨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我局名义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工作部门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包括:

1.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决定;

2.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 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4.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

1. 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

3.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

4. 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包括:

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决定;

2. 扣押财物的决定;

3. 冻结存款、汇款的决定;

4. 除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法制审核的程序

承办科室在报请局主要负责人作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证据以及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承办科室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局法制工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局法制工作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超出本局法定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承办科室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需要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工作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本制度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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