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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
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行政执法方面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执法权限等;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监督方式等;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具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结果;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公示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栏等载体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由执法经办处室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负责处室应当及时公示变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使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三)公示信息是否清楚、完整;
(四)有无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等。
第十条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作出说明或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