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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民族宗事务教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1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4100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2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370000024100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3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
370000024100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370000024100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5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370000024101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370000024100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7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370000024101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8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370000024101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9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3700000241014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0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370000024101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1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
3700000241016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
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41022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