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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 子项类型 | 监管对象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1 |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 00410001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教职人员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4.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 00410001020003 | 行政处罚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00410002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处以罚款;4.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 |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 | 00410003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教育培训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停止活动;2.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 00410004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改正;2.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4.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5.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6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 00410004020003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处以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 00410004060001 | 行政检查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8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 | 00410005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改正;2.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4.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5.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9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 | 00410005060001 | 行政检查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0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 00410011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 | 00410012020002 | 行政处罚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12 |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 | 00410015020002 | 行政处罚 |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4.责令改正;5.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3 |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的监管 | 00410016020001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改正;2.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4.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5.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14 |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 00410017020002 | 行政处罚 | 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主要负责人;2.吊销登记证书;3.责令停止活动;4.处以罚款;5.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6.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5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00410019020004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改正;2.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4.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5.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16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00410019020006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17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00410019020007 | 行政处罚 | 宗教院校 |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8年8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
18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管 | 3705000102000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计划;2.选定对象;3.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5.依法处理。 | 1.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2.处以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