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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2-1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青岛市即墨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即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具体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机关的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本机关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本机关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执法部门和人员的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即墨区政务网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也可利用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各科室负责对行政执法指南、清单、决定、结果、执法依据和程序调整等公示内容进行梳理、提报、公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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