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具体责任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局办公室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 经审核,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补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局办公室和行政执法科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第八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办公室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