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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 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1 | 即墨区档案局 | 略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3700000275001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2 | 即墨区档案局 | 略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处罚 | 3700000275002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
3 | 即墨区档案局 | 略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3700000275003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4 | 即墨区档案局 | 略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3700000275004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5 | 即墨区档案局 | 略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3700000275005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