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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0-13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

(六)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

(七)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财政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因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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