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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9-09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是否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否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是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或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是否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是否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取退水计量设施等情况,并依法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六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2 供水监督检查 农村公共供水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1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5.17)第2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2013.5.2)第2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0〕39号2010.11.22)第43条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农村公共供水中的违法行为。
3 监督检查事项检查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倾倒垃圾、渣土情况监管以及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检查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1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九条
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检查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1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九条 
4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检查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1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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