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8-15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和试验基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4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医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5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新兽药临床试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