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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用好监督检查手段,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上级文件部署要求,结合2026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安排,制定2026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5.《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7.《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8.《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9.《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1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
1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
1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
15.《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
16.《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
17.《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
18.《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19.中纪委机关等7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24〕11号)
20.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
21.《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4〕48号)
2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2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部发布卫监〔1996〕38号)
25.《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6.《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食药监食一〔2017〕77号)
2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市监食生字〔2020〕126号)
28.《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领域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通字〔2023〕359号)
2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通字〔2024〕256号)
30.《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体系检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通函〔2026〕42号)
3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发〔2021〕8号)
3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餐食规字〔2024〕9号)
3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餐食字〔2021〕16号)
34.《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安办字〔2026〕3号)
3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餐食字〔2022〕282号)
36.《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检特字〔2020〕154号)
3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重点领域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鲁市监法字〔2026〕43号)
二、区级检查任务
(一)生产环节。根据监督抽检、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应急事件等反映的重点风险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全年完成不少于10家食品生产单位(含小作坊)专项检查。
(二)流通环节。以食品销售连锁店为重点,配合上级开展食品销售企业体系检查;对4家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及大宗食材供应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抽检、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及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对6家食品和4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抽查。
(三)餐饮环节。对3家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的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周边、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综合体、餐饮聚集区、年夜饭和婚宴单位等实施重点检查;对10家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网络外卖餐饮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检查;对5家校外供餐单位开展专项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对15家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食堂和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市级多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8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2家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抽查;抽取50家餐饮单位、120家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线上巡查。根据投诉举报、抽检监测、舆情信息及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对各类餐饮单位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
(四)特食环节。配合总局、省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体系检查,并监督企业做好体系检查问题整改;根据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反映的问题,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检查;根据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反映的问题,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针对性开展飞行检查;对不少于6家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等情况,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盐经营者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
三、监管所检查任务
(一)生产环节
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的监管频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食品小作坊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风险较高的品类和监督检查、抽检存在问题的食品小作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流通环节
按照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督检查,A级、B级风险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C级风险的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D级实施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大宗食材供应商进行相应检查。
(三)餐饮环节
按照餐饮服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督检查,A级风险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要落实季度检查制度;多部门联合对辖区内中小学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的联合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总量的20%;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于春、秋季学期分别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学校食堂每学期线上巡查不少于1次;小餐饮实现年度检查全覆盖。
(四)特食环节
按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的监管频次,实施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按照特殊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确定的监管频次,A级风险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方式。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双随机、一公开”、线上巡查等检查方式为辅。
(二)加强智慧监管。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流程,实现监督检查计划全过程线上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严守工作纪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严守廉政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信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