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
发布日期: 2023-12-26

一、什么是生鲜灯

生鲜灯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照明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红色、绿色等有色光源照明设施;

2.将红色、绿色等有色光源与正常光源混用;

3.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

4.使用红色等灯罩或遮阳棚、用红色塑料袋等套住正常灯具、在灯泡表面涂抹有色物质等;

5.重新使用已更换的红色、绿色等有色光源照明设施。

二、禁用生鲜灯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修订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并于2023121日起实施。

针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同时,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针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