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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将地下及部分地上停车场对业主进行出租及出售,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 2022-05-26

根据物业管理及《民法典》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是按规划建设的车位,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不准对外出租或出售。

停车租赁费及服务费,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即墨市物价局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有关规定,普通性住宅小区室内车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标准最高为每月270元/个,小型车服务费最高为每月5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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