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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及《民法典》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是按规划建设的车位,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不准对外出租或出售。
停车租赁费及服务费,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即墨市物价局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有关规定,普通性住宅小区室内车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标准最高为每月270元/个,小型车服务费最高为每月50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