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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医院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青岛市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财采〔2021〕2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青财采〔2023〕13号)、《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支出的补充办法》(即卫便笺〔2024〕27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范围是根据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或者全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各主管采购科室严格按照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且不超出年度预算金额,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采购计划由分管院长签字后交审计,审计汇总提报院领导经院委会集体决议并报卫健局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采购科室采购,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审计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审核主管科室平台采购的物资是否与采购计划的采购价格、数量相符。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采购资金拨付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对接。及时认真的核对应付账款信息、数额是否真实完整,做好付款业务。
第六条 采购领导小组做好采购项目安全保密,做好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工作,严禁出现泄密现象,避免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现象,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七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归口管理”,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监管小组。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军
成员:王德帅、褚存超、王亚东、李妍、杨明喜
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审批。
(二)采购工作小组:
组长:王德帅
组员:
采购专管员:王宗潇
采购审核员:廉守鸿
采购管理员:李红玉
动态专业委员(专家库成员):根据具体采购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从院内相关使用科室(如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或业务骨干中临时选派,或从上级单位认可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按医疗设备、信息软件、工程服务、通用物资等分类建立。
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法律法规要求,审核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院内议价等)。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院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确保程序合规。协调解决采购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受理采购相关质疑(询价)的初步核查。组织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监督工作,督促采购合同的有效执行。负责建立和管理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动态专业委员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采购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见验收履约文件
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主管采购科室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主管部门。采购需求科室提出采购计划申请,报相关主管采购科室、经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第八条 本单位纪检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职权,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监督有关回避、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监督其他与采购有关事项。并负责采购物资或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关键岗位实施定期轮岗,采购需求制定、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王德帅为政府采购主要负责人,褚存超为采购监管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管理:(一)单批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工程、货物、服务类等项目,经医院集体研究后报局党组审批通过后,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二)单批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0.5万以上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采购科室、经院委会通过,报卫健局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医院采购小组组织采购。(三)单批次采购金额在0.5万以下的由采购科室根据相关采购流程自行采购,0.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签字,0.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签字。(四)药品、耗材:医院药品及耗材支出支付前应由采购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应做好核对,规范内部审批流程,依法依规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科室负责采购文件(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 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区第三人民医院,2026年月5日18已经院委会通过,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修订调整,依据调整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