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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龙泉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6-03-09

为了提高我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饮用水污染事件、重大职业中毒、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严重车祸及群体多发创伤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卫生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院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一)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长:董桂文

副组长:姜道鹏  王莉莉

  员:于淑霞、于盼盼、许伟宁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专家组、院内救治组,人员组成如下:

1、应急专家组:

组长:薛洪艳

成员:江文峰、王艳

2、院内救治组:

  长:王莉莉

  员:王凯歌、迟克勇、江文峰、

(二)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负责人员、药品、物品、车辆等调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奖罚。

2、应急专家组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制定伤病员的救治方案,协助医护人员救治伤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3、应急办公室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上报、人员及物品的调配、汇总工作。

4、院内救治组职责:

做好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伤人员的抢救准备,在伤员到达医院后,立即开展抢救、检查、处理等工作,有序的救治病人。

三、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医科、护理定期对医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财务科提供应急工作的资金储备。总务科、药科、相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办公室收集突发事件的信息、了解事情的发生原因、进展、结果,及时汇总向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办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信息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科室应立即向应急办(医科,正常工作日)或行政值班(晚上和节假日)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和饮用水污染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4)医源性感染爆发;(5)生化恐怖袭击事件;(6)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7)重大医疗事故;(8)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9)自然灾害事故;(10)严重车祸及群体多发创伤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应急办(医科)或行政值班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迅速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经有关领导核查无误后由应急办主任(医科长)及相关领导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五、应急预案分级

1、预案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

卫生院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及时向区卫局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Ⅱ级响应

我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卫局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Ⅲ级响应

卫生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卫局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Ⅳ级响应

我院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卫健局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六、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紧急启动医院应急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医院有关科室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院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须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惩罚措施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1)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4)拒绝接诊病人的;(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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