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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卫生院复印病历须知及收费说明
一、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1、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若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亲属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死亡的,申请人为近亲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院7个工作日后,到医院病案室处复印病历。
三、未通过本途径复印的病历院方不予承认,不盖医院公章。
四、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我院收费为每张(含A4、B5)0.5元。
病历复印时间:
夏季: 工作日8:00—11:30 下午:14:00—16:50
冬季: 工作日8:00—11:30 下午:13:30—16:20
病历复印地点及导引路线:
复印地点:龙山卫生院办公室
导引路线:医院办公楼二楼办公室
病历复印咨询电话:0532-8358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