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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接待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7-11

为全面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投诉,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投诉得到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医疗投诉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医疗投诉的接待部门为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接待地点四楼小会议室

2、医患沟通办公室接待病人投诉时,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缓解病人的不满情绪,并做好登记工作。

3、接待投诉时,应向被投诉科室或个人了解情况或核实投诉内容。

4、对于因国家政策或医院管理造成的病人不满,接待人应尽力解答,如对政策了解不明确,应先咨询有关部门再向投诉人解答,不得推诿.

5、对于医患沟通不到位造成病人误解的,医患沟通办公室除耐心解答外,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相关科室主任,要求科主任及相关医务人员主动关心投诉人病情,并做好解释工作。

6、因服务不到位或医疗过失引起患者不满的,接待人员应代表医院向患者或家属道歉,处理后,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如对病人投诉不能立即给予解答的,可以请病人或家属留下联系方式,待详细了解情况后,尽快主动与病人或家属联系解答,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

8、接待重大医疗过失投诉报告时,应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必要时(如导致病人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病事故的;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在6小时内向区卫局报告。

9、任何科室接到患者或家属的咨询,都应热情接待,不得推诿。不能回答患者咨询的,应先电话询问患者,或电话与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后,再请患者咨询相关科室。

10、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投诉由行政值班人员负责接待与处理,并及时通知医患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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