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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其中,职工参保人在基层(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分别按照80%比例予以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800元。
2025年在职职工年度报销限额为6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报销比例为65%。门诊统筹实行限额管理,一档成年居民年度限额800元,二档成年居民年度限额600元。
变更到中心门诊慢特病业务,每年度起付线为200元,超起付线后享受现场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