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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师资培训费,教师用教材教参费、学生活动费、专用材料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后勤服务相关的费用等,不得用于职工福利费、招待、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条 学校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执行中如需要对政府预算“类”级科目调剂的,应当报教育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更改预算。
第三条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严格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四条 结算起点超过200元的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五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执行教师培训审核报备制度,按有关培训手续严格审核,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购置通用办公设备时不许超过配置标准。
第七条 关于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坚决杜绝不按要求采购的行为发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目录。
第八条 学校要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组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准确核算,厉行节约,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形式的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九条 关于账目管理,建立健全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多栏账。学校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登记账簿时单据凭证要素要齐全、数据要准确、审核签字要齐全规范、单据凭证粘贴要整齐、凭证要按要求进行分类审核整理。学校要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