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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规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依法治校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3、坚持科学民主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优化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切合自身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集体决策机构
1、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课程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绩效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教职工招聘等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及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2、学校工程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的确定与实施方案;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20000元及以上支出;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3、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四、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的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3、党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没有参会的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学校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由上级党委、纪委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报告: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其他
1.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