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墨区书香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22-0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教政法厅函〔2022〕3号)等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青岛市即墨区书香中学,英文表述为Qingdao Jimo Shuxiang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隆福二街108号,邮政编码为266200

第四条 学校为青岛市即墨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市即墨区教育体育局管理,为实施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书香中学秉承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 “让每一个孩子遇见最美的自己”的发展愿景,“一年求规范,二年出特色,三年成品牌”的战略布局,始终把“质量+特色”作为学校发展的总基调将学校办成国家一流的品牌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

发展愿景:让每一个孩子遇见最美的自己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为卓知雅行、书香致远

学校的校风为明德广智,守正创新;

学校的教风为尊重协作,求真务本;

学校的学风为尚德善学,担当有为

第九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徽为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相关精神)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织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相关精神,并参照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实施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相关精神)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相关精神,并参照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说明:本条为可选项,依据的是《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办发〔2017〕9号)、《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的通知》(中少办发〔2011〕6号)等精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学校党支部 。主要职责:认真抓好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教育、管理,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党员以身作则作用;做好全体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校长抓好学校的德育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后备干部、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根据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二 工会。主要职责:主持学校工会全面工作, 行使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权利,组织每年召开的教代会;执行教代会决议,监督行政领导提案情况;落实教代会提案,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办好福利事业;开展教职工、退休工作者文体活动;负责计划生育、调解等工作。

妇委会。主要职责:按照校党支部工作计划和要求,拟定妇委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女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她们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健全妇代会制度,执行妇代会决议,承担妇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和引导女教职工依法通过妇代会等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持校妇代会的日常工作;围绕本校的中心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师德师资建设;积极反映女教职工的要求和意见,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负责动员和教育女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校劳动纪律;负责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妇女干部和妇女代表培训、管理工作,积极向校党委推荐妇女干部。及时总结妇委会工作,做好文件的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教导处。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师培训计划,负责教师培养和业务建设;负责全校课程设置;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办理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借读等手续;制定招生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负责中考、学业水平测试的考务工作; 负责日常教务工作。 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负责制定学校的学期、学年以及长期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计划,确定并提出教育教学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应用课题;全面负责和组织学校应用课题的实施与研究;重点抓好课程(国家、地方、本校)开发与研究,新教材研究与使用,教育管理与改革,素质教育与中考及各学科重点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所承担的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实验与研究,负责重点课题组长的选用与培养;负责审查和批准各年级部、各学科教研组、各备课组的教科研工作计划或实验课题的立项、开题, 督导实验过程,负责课题评估验收;负责抓好教科研阵地建设;负责教科研队伍的建设,提出和制定名师培养、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级优质课和省、市级教学能手的选拔、培养、参赛以及赛后汇报和示范工作;负责总结教科研经验,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帮助教师总结成果,抓好教师教科研论文的撰写,负责论文的征集、推荐、参评;负责组织、指导与教科研相关的听课、讲课、评课、研讨等各种教学活动;搜集教科研信息,把握教科研动态,预测教科研方向,组织各种学术讲座;负责制定学校教科研方面的评估、奖惩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专职教科研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指导。

政教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师生安全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班主任培训工作等计划的制定工作; 负责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呈报、表彰等工作;负责学生两操等日常管理的检查、评价工作;负责划分全校卫生区域以及全校卫生的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生纪律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各种德育活动。负责定期召开家长会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维护校园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加强学校内部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对发生在校区内的一般消防、治安事件进行调查和调解,对刑事、消防、治安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对门卫和校内保卫人员的管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值班、 警卫和巡逻的工作安排和抽查

团委少先队管理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少先队、团委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 制定少先队、团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深入班级和教学第一线,了解掌握少先队员、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少先队员、团员青年参加政治学习,培养学生干部,组建和管理学生会;加强少先队、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少先队、团组织的工作考核办法,做好队、团干部的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办好团校,认真上好团课,积极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做好团员的奖惩工作; 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确定研究课题,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向学校或有关刊物推荐优秀文章。

总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制定、落实后勤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校舍校产;负责学校的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校舍等方面的维修,及时落实学校采购教学设备和教学物资计划,保证教育教学办公用品的供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共财产的管理;加强对食堂的管理, 按照饮食卫生标准要求,负责监督指导食堂卫生、伙食质量;负责校园环境的管理和建设,搞好绿化、美化,努力创造优美的环境;加强对学校安全、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 定期检查学校各种设施,消除隐患,确保校产校舍和人身安全。

财务处。主要职责:担负着全校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资金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利益,保证财产资金安全,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法规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会计监督;制订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以财政拨款为主,努力拓宽办学资金来源,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学校经费多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编制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并严格控制决算,使学校财务收支做到有计划、有控制、收支平衡,实现资金优化配置;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金额核算,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学校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

党务和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学校日常党务、政务工作,做好学校办公网络和电子政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务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有李武军、孙吉超;起草学校领导讲话和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决议、报告,负责学校公文的制发、报送和归档;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对全校总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参与处理校内突发和重要事件;负责组织、承办、协调学校重要会议,组织安排与协调学校重大活动,做好会务工作;学校党支部、行政印章和学校领导公用印章及学校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各类公文、公函收发、登记、送签、传阅、回收;学校的保密工作;上级部门和领导、学校校际间的接待工作;学校信息工作,做好全校综合统计报表的上报,做好校报编写工作;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学校党务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有李武军、孙吉超。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2)设立党支部的学校,应明确承担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说明:(1)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教政法厅函〔2022〕3号)的相关规定。(2)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条内容进行表述。例如,学校可以写明学生申诉机构的名称、教职工申诉机构或调解机构的名称,写明上述机构由哪几方面人员组成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详细列举,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列举学生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列举“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学校可以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详细列举,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列举教师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说明:本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等规定。)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说明:(1)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2)本条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精神,强化学校课程实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精神。)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等精神。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516.49。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全额补助收入”即“财政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类中选择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说明:学校可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说明:学校可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2020〕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9、22条。设立教育基金会的学校应增加一段包括基金会名称、目的在内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说明:涉及校园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较多,学校可结合实际进行相关表述)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等精神)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教基〔2022〕7号)等精神。)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说明:本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等精神。)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青岛市即墨区书香中学办公会负责解释。

2022817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