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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第四实验小学2023-2024学年度章程
序 言
青岛市即墨区第四实验小学创办于1999年8月,直属即墨区教育体育局,原为公办民助寄宿制学校,后于2014年整体改为全日制走读学校,位于即墨区盛兴路北端359号。
学校占地33亩,建筑面积15186平方米。学校以“生命与智慧”教育为主题,以“润德、润智、润体、润美、润心、润行”为目标,秉承“润泽心灵,立德树人”的“润人教育”的核心理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总目标。先后荣获“山东省教学工作示范学校”“青岛市现代化学校”“全国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等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40余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市即墨区第四实验小学,简称即墨实验四小。学校地址为青岛市即墨区盛兴路359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小学,隶属即墨区教育体育局。学制六年,设计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5个班,在校生总人数约1500人。
第五条 学校秉承团结、勤奋、文明、向上的校训,乐学、善学、勤学、好学的学风,正己、爱生、敬业、奉献的教风,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师德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为核心,强化服务意识,突出办学特色,促使学校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以弘扬传统文化,回归教育本真为办学理念。
第
六条 学校校徽:是由即墨区第四实验小学的英文字母和汉字环绕。中央的部分是“手”字的变形托起太阳,寓意用老师们的双手托起孩子们的明天,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和“促进人的生命个体健康发展”的育人目标,下面又是英文X的变体,中间有四条横线,意为四小。标识黄底、红太阳、蓝色X变体三原色,象征阳光、朝气、活泼向上。
第七条 学校校歌:《实验四小之歌》。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织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完善决策执行机制。学校设立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教育、教学、行政和后勤等工作。学校实行职能部门管理、年级管理、项目管理并行制度,形成科学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
(一)设立办公室,协助学校党政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宣传、人事、接待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设立教务处,负责课程与教学的研究、管理与评价和教研组等工作。
(三)设立学生处,负责德育、体育、艺术、卫生和安全等工作。
(四)设立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后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等依法进行的督导、检查、评估、审议等,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整体规划,各年级、教研组协同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确定学生素质发展目标,建设适合学生全面、系统发展的课程、评价、服务等教育体系,提升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身心健康素养、人际交往能力、自我认知和生存能力,培养学生独特的智能品质、卓越的领袖气质、执着的创新精神、自主的研究能力、开阔的国际视野。
第四十条 坚持德育为先。建立自主性、反思性、实践性德育模式,实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与国家意识。学校建立全员育人与班主任专业化发展工作机制。实行班主任评价改革,建立优秀班主任工作室,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育人能力。
第四十一条 开展体育、艺术教育。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设体育特色课程,建设体育健身俱乐部,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开设艺术特色课程,建设艺术社团,每位学生分别掌握两项体育技能与艺术特长。
开展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学生。
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做好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创新人才培养为中心,建设特色课堂、特色课程,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一)建设互联网教学环境,开设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支持学生个性化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课程观引领下,构建适合学生发展需要的绿色课程体系,建立以教师为主,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课程开发机制,全面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制定学生选课手册,开设课程超市,指导学生依据兴趣参与社团活动,支持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
(三)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制度,支持学生优势智能发展。
第四十三条 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提升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即墨区第四实验小学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