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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教学过程中、危险区域内吸烟或丢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不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挪用消防器材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7.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8.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