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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德馨小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内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并结合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保卫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是出入德馨小学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参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部、处室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部门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应遵守德馨小学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保卫处批准,在门卫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时,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由主办单位向学校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疏通,确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

第九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按指定路线、场所行驶、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管理;严格按照校区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停放。违反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处罚。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如因随意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碍交通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经学保卫处批准。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驶入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无证驾车,不得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此规定者,保卫处将责令其驶离校园。

第十三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所有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逆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各部门在校园内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安全,不得影响通行。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条:在学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十条:在学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制度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学保卫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德馨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德馨小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青岛市即墨区德馨小学

2021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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