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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德馨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9-01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规守纪,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中小学生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我校结合上级要求,修订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即墨区德馨小学教育惩戒及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连续无故缺勤、旷课;

(二)到营业性网吧、游戏机室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玩耍的;

(三)打架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第三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五条为更好地促进学生养成教育落实,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使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切实教育学生从行动上做到“感恩祖国、回报社会”,拟定班级常规考评制度,实行奖惩制度,每人100分,奖扣结合,扣完为止,各班级根据实际执行。

(一)扣分方面

1.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无故缺勤、旷课(迟到10分钟以上)的分别扣除1分、1分、1分、2分、2分及罚扫一周,请短事假的扣除0.5分;放学不回家,乱吃零食的,扣2分;

2.迟交、忘带、作业未做及抄作业,每人每次扣3分,作业质量完成不好,每人每次扣2分,组长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每人每次扣1分;

3.顶撞老师导致课堂教学中止及做错事而不听纪律委员正确劝导的,每人每次扣5分;

4.到营业性网吧、游戏机室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玩耍的,每人每次扣50分并通知家长;

5.毁坏班级与学校公物,除按原价赔偿外,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3分(尤其是多媒体教具、墙壁、瓷砖和玻璃等);

6.上下楼梯推挤打闹,做操不认真及上体育课乱爬上爬下等,每人每次扣2分;

7.同学间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者,每人每次扣4分,劝架者加4分;

8.教室及包干区卫生没打扫或未打扫干净及打扫工具未摆放整齐的,分别每人每次扣2分、2分、1分,不讲卫生,随地吐痰及乱丢瓜皮果屑的,每人每次扣1分;

(二)加分方面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或者值日的,课间不追逐打闹的,不大声喧哗的,每周加2分;

2.尊敬老师,与同学友好相处,讲文明礼貌,不打架,不说粗言烂语的,每周加2分;

3.劳动积极肯干,按时做好值日工作的,爱护劳动工具并能在值日之后将工具摆放好的,每周加2分;

4.班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认真负责,班级、小组管理有声有色,每周加2分;每个学期班委成员加10分,科代表加7分,小组长加5分(如有身兼数职者,取最高分);

5.乐于助人,拾金不昧每次加2分;

6.积极主动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同学,耐心辅导同学的学习,每次加2分;

7.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及各学科的背诵,得到老师表扬和鼓励的,每周加3分。

8.在学校、文化园地发表文章,每人每次加1分;

9.参加演出、演讲、歌唱和各级体育比赛等比赛,每个参加者加0.5分,团体赛凡参加者每人加1分;代表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获得校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加3、2、1分;

10.在班级布置、班级卫生及班级黑板报等学杂事情中做出贡献的,每人每次加1.5分。

第六条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级部主任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应当是学生的要求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监护人。

第七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知情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当事学生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八条学生及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及监护人对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应当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以及其他适当形式,向学生及监护人宣传讲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即墨区德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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