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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 长:王崇国
副组长:李延乐、傅祖慧、钟秀娴
组 员:韩慧、高聪聪、张欣、邱云勇、王宇佳、马春磊、徐慎杰、张娜。
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
组 长:钟秀娴
组 员:韩 慧 高聪聪 张 欣 邱云勇 马春磊 张 娜王宇佳
第六条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家委会成员、学生代表构成。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 城乡最低保障家庭学生;
(三)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 孤儿;
(五) 重点困境儿童;
(六) 烈士子女;
(七)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
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可自行判断。学校根据困难学生初步摸排,制定家访计划,学校领导和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到学生居住环境进行走访,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判定。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学生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第十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第十一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各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青岛市即墨区第二中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崇国
副组长:李延乐 傅祖慧 钟秀娴
组 员:韩 慧 高聪聪 张 欣 邱云勇 王宇佳 马春磊 张 娜 徐慎杰
青岛市即墨区第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委员会成员
组 长:钟秀娴
组 员:韩 慧 高聪聪 邱云勇 张 欣 张 娜 马春磊 王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