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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孤儿、残疾、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有孤儿证、本人残疾证、低保证、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二、申请助学金的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请条件
具有青岛市户籍或虽无青岛市户籍,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青岛已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困难儿童资助金申请表》(附件1留存备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持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学生及持有有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学校进行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学生需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学校评审。学校负责本校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
(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申请和评审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困难儿童资助金申请表》,家长将填写好的《困难儿童资助金申请表》送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班级初审。学生将《困难儿童资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上交班主任。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还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班主任召集学生进行评议,将《困难儿童资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审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学校教职工和家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意见。
(四)、所有受助学生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直接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