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一、资助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万康
副组长:崔帅
成员:范新磊、解斌斌、孙仕正、李颖、刘述国、于尚聪、孙建防
二、指导思想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部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8%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青岛市即墨区第二十八中学
202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