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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
即复终审字[2024]第371号
杨某某:
你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你作出的3702151607115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审查过程中,你自愿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审理。
特此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抄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