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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即政复终字〔2025〕308号
申请人: 孙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温泉派出所,驻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府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军,所长。
第三人:江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青即公(温)行罚决字[2025]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