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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终字〔2025〕308号
发布日期: 2025-09-15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字〔2025〕308

申请人: 孙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温泉派出所,驻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府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军,所长。

第三人:江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青即公(温)行罚决字[2025]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5年6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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