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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
《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61号)
享受主体: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
1)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优惠内容: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主管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086221
申报时间:
常态化申报
实施期限: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申报流程:
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www.jy.qingdao.gov.cn)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申报入口:
http://jy.qingdao.gov.cn/hom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