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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2003年7月通过);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4月修改通过);
二、办理条件
(一)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属于青岛市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三、办理程序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审批;
3.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办理期限: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即墨区鳌蓝路780-6号三楼)。
八、咨询电话:0532-88510148